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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乌市首聘20位立法咨询员
         作者:张艳萍 韩晓怡    (来源:2004-12-29新疆都市报)    

  今后2年的时间里,乌鲁木齐市的立法工作中,除原有的立法工作者,将有法官、律师、教授等新鲜"血液"加入。
   昨日,20位来自法院、人大、高校、事务所等单位和部门的立法工作者、专家学者和法律工作者,被首聘为乌鲁木齐市人民政府立法咨询员。
   他们各有业务专长,包括地方立法、房地产法律事务、行政法、金融法、经济法、国际法学、财务、评估等方面。他们将广泛参与编制政府规章、制定工作计划、对地方性法规和规章草案进行研究论证等工作。
   乌鲁木齐市人民政府副秘书长、办公厅主任李文富说,乌鲁木齐市政府每年起草、发布的各类文件、文本约有300份。为提高政府立法工作效率,保证立法质量,经乌鲁木齐市人民政府批准,特聘请刘振恒等20名同志为乌鲁木齐市人民政府立法咨询员,聘期2年。
   据介绍,所聘请的立法咨询员的工作职责包括:就年度政府规章制定、工作计划的编制或者具体立法项目提供咨询建议和意见;对乌市政府法制办公室送请咨询的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提出修改意见;受乌市政府法制办公室委托,对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中涉及到的重大理论和技术性问题,进行研究论证,写出专题研究报告;反映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调整对象的实际情况;反映地方性法规、规章贯彻实施情况,提出完善立法的意见、建议。
   王婧是新疆财经学院法学系的副教授,她也是乌市政府首聘的20位立法咨询员之一,说起被聘任的感觉,她是这样告诉记者的,在地方立法工作中,把立法工作者、专家学者和实际工作者三者结合起来,可以提高政府立法的科学性、规范性、预见性,对乌鲁木齐市地方立法起到一个推动和促进作用。而对于长期从事教学的她,这无疑是一个参与和学习的好机会。  
 

  

  乌鲁木齐市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乌鲁木齐市人民政府立法咨询员制度实施办法的通知

乌鲁木齐县、各区人民政府,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市属各委、局、办:
   《乌鲁木齐市人民政府立法咨询员制度实施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予公布施行。
                             二00三年四月二十四日
  
              乌鲁木齐市人民政府立法咨询员制度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发扬社会主义民主,提高立法工作效率,保证立法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国务院《规章制定程序条例》、《乌鲁木齐市政府规章制定程序规定》及有关法律、法规、规章, 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立法咨询员,是指经市人民政府聘任并为政府立法工作提供相应意见、建议、信息及各种专业知识的公民。
   第三条 市政府法制办公室负责组织实施本办法。
   第四条 立法咨询员应当具备第5条 下列条件:
   (一)拥护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
   (二)热心地方立法工作,有较强的民主与法制意识;
   (三)具有大学以上文化水平,有相当的业务专长,熟悉有关政策和法律、法规、规章以及本地区、本行业、本部门的基本情况,具有一定的调查研究和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能力。
   第五条 立法咨询员应从下列人员中聘任:
   (一)人大代表;
   (二)政协委员;
   (三)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及其他经济组织、院校和科研机构等单位的专家、学者。
   第六条 立法咨询员聘任程序:
   (一)由市政府法制办公室向有关单位或个人发出立法咨询员推荐书、聘请意向书;
   (二)有关单位或者个人在规定时间内向市政府法制办公室提出立法咨询员推荐人选名单、个人详细资料及本人意见;
   (三)市政府法制办公室依照本办法规定的条件进行审核,并将审核结果报市人民政府批准,由市人民政府作出是否聘任的决定;
   (四)决定聘任的立法咨询员填写《立法咨询员登记表》,由市人民政府颁发聘任证书。
   第七条 立法咨询员聘期为二年。立法咨询员在聘期内,因故需要解聘或者辞聘的,由市政府法制办公室收回聘任证书。聘期届满,立法咨询员愿意继续受聘的,可连续聘任。
   第八条 立法咨询员工作方式:
   (一)应邀参加市政府法制办公室或者有关部门主持召开的具体立法项目论证会、听证会、研讨会及其他立法活动;
   (二)书面或者口头回复市政府法制办公室就具体立法项目涉及的实际情况和专业知识等方面的咨询;
   (三)不定期以口头或者书面方式向市政府法制办公室提供人民群众对立法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四)参加立法咨询员年会。
   第九条 立法咨询员工作内容:
   (一)就年度政府规章制定工作计划的编制或者具体立法项目提供咨询建议和意见;
   (二)对市政府法制办公室送请咨询的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提出修改意见;
   (三)受市政府法制办公室委托,对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中涉及到的重大理论和技术性问题,进行研究论证,写出专题研究报告;
   (四)反映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调整对象的实际情况;
   (五)反映地方性法规、规章贯彻实施情况,提出完善立法的意见、建议。
   第十条 立法咨询员所在单位对立法咨询员的咨询工作应当给予支持,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应当为立法咨询员的咨询工作提供便利条件。
   第十一条 对立法咨询员提出的立法意见和建议,市政府法制办公室应当及时进行登记、分析和处理。
   对重要的立法工作意见和建议,市政府法制办公室应当及时将处理的情况反馈给立法咨询员。
   第十二条 市政府法制办公室应于每年召开一次立法咨询员工作年会,总结立法咨询员工作情况,对在立法咨询工作中作出显著成绩的立法咨询员给予表彰或奖励。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市政府法制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